青龙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九条有效本条例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6月20日经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青龙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