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自治县自治机关不断增加卫生经费投入,加强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县、乡(镇)、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自治县自治机关坚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传染病、慢性病的预防控制和妇幼卫生保健工作,提高多发病、常见病诊疗水平,降低孕产妇、婴幼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保障妇女儿童健康。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依法加强对公共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管理监督。

自治县继承发展民族民间医药,保护利用药材资源。

自治县广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城乡容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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