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满族公民担任院长、检察长或者副院长、副检察长。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满族公民。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