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县县长由满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满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工作人员中适当配备满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配备主要领导时应当与自治机关协商。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