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自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实施,1990年6月22日经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孟村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