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自治县的人民检察院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有适当比例的回族公民。

地方法规 ·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