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回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

地方法规 ·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