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已废止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公安、司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保障各族人民安居生活和自治县有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自治县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境内各民族公民进行国防教育、拥军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共产主义教育,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