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已废止

自治县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县境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自治县自治机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