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已废止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为金融、保险业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和社会信用环境,维护地方金融稳定。支持和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在自治县内设立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对自治县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在开发资源、发展多种经济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应当给予重点支持。
金融机构应加强资金调剂,支持自治县的国家或省重点项目资金需求。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