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财政与金融第六十二条已废止自治县在开源节流的基础上,享受国家、省财政设立的支持不发达民族地方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民族事业费,以及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等专用、专项资金,在分配上的倾斜和照顾。上级国家机关拨给自治县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的补助专款,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由自治县财政统筹管理,监督使用。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