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废止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文化事业建设,重视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办好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和乡镇文化活动中心,丰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

自治县自治机关重视历史人物、民族文化遗产和名胜古迹的发掘、整理和保护工作,加强民族理论、历史、语言等方面的研究工作,编纂好地方史志,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