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风电、水电开发总体规划,鼓励、支持各类组织和个人合理开发利用风力资源和水资源,发展风电、水电产业。

在自治县境内建设的风电、水电企业,包括在自治县境内合资建设的外埠分支机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均应在自治县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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