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自治县自治机关充分利用县内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名胜古迹、民族风情等资源大力发展旅游业,并向支柱产业发展。

自治县自治机关对境内的旅游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科学规划、依法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

自治县自治机关鼓励县内外投资者按照自治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商品生产。

自治县自治机关引导、鼓励、扶持发展农家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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