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已修改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管理使用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消防安全规定设置禁止烟火标志的;(二)在宗教场所进行点灯、烧纸、焚香等宗教活动,未采取有效防火措施的;(三)在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可燃物品的;(四)未按照消防安全规定安装避雷设施、设置消防通道和消防供水的。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