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宣传教育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