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宣传教育第四十五条已修改民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旅游等部门应当结合本系统、本行业特点,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中小学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内容,督促学校、各类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科学技术、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和消防法律、法规纳入科普、普法教育内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