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五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埋压、圈占、损毁、挪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二)超负荷用电,安装不合规格的保险丝、保险片;(三)擅自拆改、安装燃气设施和用具;(四)利用住宅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在阳台堆放易燃易爆危险品;(五)在公共通道、楼梯、安全出口等部位堆物、堆料或者搭设棚屋;(六)占用消防车通道。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