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森林、军事设施、铁路、民航、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