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四条已修改个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规定;(二)遵守单位制定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报告火警;(四)按规定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参加消防演练;(五)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六)对被监护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