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已废止盗伐、滥伐以及其他原因破坏林木的数量按立木蓄积计算;伐倒木或已制成材和物品的,按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定林木出材率及有关公式折算成林木蓄积。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