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林业行政处罚(以下简称林政处罚),系指对森林和林木(含竹子)的采伐利用、经营、加工和林产品流通以及森林防火、植物检疫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制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