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章 破坏森林和林木的处罚第十八条已废止未经相应的上级机关批准,超过年采伐限额计划或者超越权限发放采伐(采集)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扣减下年度采伐计划指标或采集计划数量,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或单位主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