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未知(-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保障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所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开展安全技术防范科学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技术,促进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健康发展。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