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三章 技防系统第二十三条未知(-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毁、擅自拆除技防系统的设备、设施;(二)擅自关闭技防系统或者妨碍技防系统的正常使用;(三)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四)擅自删除、修改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等。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