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2倍的赔偿:(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