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阻挠职工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二)阻挠上级工会派员帮助、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