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制定、修改规章制度,以及研究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对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事项提出建议,所在单位应当在收到建议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工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