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条已修改省、市、县、市辖区总工会和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办理法人资格登记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