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兵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年的征兵任务下拨征兵专项经费,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

征兵工作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有征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本单位的征兵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