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新兵交接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与接兵部队共同组织实施。

交接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交接或者拒绝交接。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