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召集体格检查组、政治审查组、接兵部队和有关单位负责人集体审定新兵名单。

新兵名单确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对新兵名单中的人员有举报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