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平时的征兵工作。战时的征兵工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命令另行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个人和接兵部队人员,均须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