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应征公民政治审查工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和协调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公安机关应当抽调人员组成政治审查组,具体负责对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

进行政治审查工作前,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参加政治审查工作的人员进行政治审查业务培训。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