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四十九条有效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建筑物外貌;(二)擅自改变物业共用部分结构、布局及既定用途;(三)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四)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场地、擅自移动占用共用设施、设备;(五)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六)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