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范围内,负责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价格、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卫生、人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