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总建筑面积低于三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