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第二十三条有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其物业服务活动进行考核,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报表、基本企业信息等相关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