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第二十一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要求提供物业服务;(二)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和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并进行公示;(三)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四)公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和支出情况;(五)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违规的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