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十三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和选举情况报告、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到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委员会备案和公示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并公示。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