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十条有效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四)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的,责成其恢复履行职责;(五)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六)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七)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