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受教育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特殊、优先保护。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