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职业教育规定第十三条已废止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必须具备规定的资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安排职业教育教师进修培训。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且提供方便。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行评定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制度,有关部门对有双职务资格的教师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应当给予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