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处警告或五十元罚款。

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在经营地点未亮证经营的,处警告或五十元罚款。

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未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地点经营的,责令在五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零售未加贴(印)当地烟草专卖标识的卷烟、雪茄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