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处警告或五十元罚款。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在经营地点未亮证经营的,处警告或五十元罚款。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未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地点经营的,责令在五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零售未加贴(印)当地烟草专卖标识的卷烟、雪茄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2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