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烟叶收购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钱物或在烟叶收购中短斤少两、压级压价、提级提价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2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