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工商行政管理所可对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罚。但罚款额超过一千元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额超过二千元的处罚,应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