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工商行政管理所可对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罚。但罚款额超过一千元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额超过二千元的处罚,应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