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擅自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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