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擅自使用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