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限制区内允许发展符合限制区发展规划及本条例第十五条禁止以外的非劳动密集型和非重污染型的其他项目。

项目申办人提出申请时,除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提交常规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市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文件;

(二)核电厂所在区人民政府对项目的批准文件。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