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探矿权、采矿权可以通过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形式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

开采矿产资源,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