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1月1日